私立永年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與管理原則
一、依據
(一)教育部111年3月1日臺教資(三)字第1112700465N號函辦理。
(二)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府教輔二字第1112440631號函辦理。
二、目的:
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。
三、實施原則:
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1.自備行動載具:學生在校期間如有教育或相關學習之需求,而要使用個人之行動載具,提出使用申請表並簽署家長同意,經校方核可後,方可攜入校園並依規範使用。
(1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2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3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
(4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2.使用教育載具:學期初調查後,會由設備組配發至各班充電車或櫃子中,請班級導師協助管理,於學期末清點,繳回設備組整理,使用時也請遵守以下規範。
(1)教育載具除教師上課需求,需經老師同意才能使用,若有作業或學習之需求,也需徵詢老師同意方能使用,平常放置於充電車內或櫃子中。
(2)嚴禁移動中使用,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未經他人同意,盜用他人載具,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3)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老師有權應予必要之管理。
(4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(5)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,學校教育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,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
(6)倘借用學校教育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,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,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,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。
(7)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倘有遺失、遭竊或損毀,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,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,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,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。
四、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五、本校於每學期末會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
六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奉核定後實施,並公告於學校網站,其修正時亦同。